专家们经常建议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和机构,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起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时,能够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少之又少。一个难得获法律支持的案例似乎也并没有引起公众多大的关注:2013年12月,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认为在应聘中遭到性别上的歧视,将招聘单位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开庭审理后最终达成和解,女生获被告方3万元的专项资金。在《就业促进法》发布并生效五年后,这起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遗憾的是,这一个案并未激起更多女性加入到拿起法律武器反对就业歧视的行列中。湖北省妇联与湖北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18~64岁的受访者中有87.7%的人赞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积极推动”。
问题是,权利争取不能仅等待外部的施予和恩赐,也要靠女性主观上的努力争取。如果受歧视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用人单位自然有恃无恐。再者,学校教育也没给予学生法律意识上的足够启蒙。相反,更多教育和培训甚至在宣扬一种“犬儒主义”,让女生反求诸己,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事实上,就业歧视不会因女性具备过硬的就业能力自动消失。2010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超四成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可以预见,这种性别歧视依然会在很长时间内普遍存在。
我们当然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保护女性权益,同时也要凭借女性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长。面对就业歧视,女性不应选择主动示弱,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只有更多女性拿起法律武器反对歧视,相关法律规定才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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