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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1、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 鼓励到城乡基层就业

充分挖掘教育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落实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

统筹实施号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3、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

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补贴。

4、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确保高校毕业生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

各高校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资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等服务。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金融机构要探索创新符合毕业生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5、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

确保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

6、 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加强网络信息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校便捷就业信息服务。

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

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

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7、 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网站公开发布。

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8、 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

9、 加大宣传力度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毕业生,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10、 加强组织领导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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